三、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人员同意《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中引用本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公司及本公司经办人员审阅,确认《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王曙光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洋先庭宏
独立财务顾问协办人:
廖富凯梁月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四、法律顾问声明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同意《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审阅,《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
王玲
经办律师:
曹余辉胡光建王立峰柳思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五、审计机构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同意《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引用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备考审阅报告的内容,且所引用内容已经本所及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审阅,《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不致因引用前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负责人:
刘维
签字注册会计师:
张先发马艳波韦云飞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月日六、资产评估机构声明本机构及本机构签名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确认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名资产评估师对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上述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名资产评估师:
杨洁陈磊圣
法定代表人:
林立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