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专项核查意见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沙河股份”)拟通
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业鹏基”)购买
其持有的深圳晶华显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7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号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等文件的规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6号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
《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之日前6个月起至披露重组报告书前一日止,即2025年4月30日至2026年2月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1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根据相关主体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前述纳入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核查范围的主体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如下:
(一)自然人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核查期间,相关自然人买卖沙河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股份变动数量
姓名身份交易日期结余股数(股)买入/卖出
(股)
2025-10-24200200买入
深业沙河(集团)
张添才有限公司工作人2025-11-03300500买入
员张小辉的父亲2026-01-095000卖出深业集团有限公
韩迅雷2025-04-30173000卖出司工作人员
深业集团有限公2025-08-1830003000买入杨佳明司工作人员杨建
辉的女儿2025-08-2030000卖出
2025-08-2818001800买入
深业鹏基副总经2025-09-0219003700买入李媛
理2025-09-1917002000卖出
2025-09-2320000卖出
2025-09-1810001000买入
深业鹏基副总经
胡升华2025-09-191001100买入理
2025-12-0811000卖出
容诚会计师事务2025-11-26700700买入韦云飞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办人员2025-12-027000卖出
2针对上述在核查期间内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被核查人员均已分别出具承诺,
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张添才买卖沙河股份股票的行为
张添才系深业沙河(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小辉的父亲。针对张添才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张小辉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涉及该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作决策,均依据自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除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
3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对本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张添才作出如下承诺:
“除沙河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其他关于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本人买卖沙河股份股票系基于沙河股份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行业
发展趋势、沙河股份股票投资价值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而进行的独立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沙河股份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沙河股份股票交易。
若本人买卖沙河股份股票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取得的收益无偿转让予沙河股份。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韩迅雷买卖沙河股份股票的行为
韩迅雷系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针对韩迅雷上述股票买卖行为,韩迅雷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涉及该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作决策,均依据自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除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
4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
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对本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3、关于杨佳明买卖沙河股份股票的行为
杨佳明系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杨建辉之女。针对杨佳明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杨建辉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涉及该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作决策,均依据自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除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
5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
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对本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杨佳明作出如下承诺:
“除沙河股份公开披露信息外,本人并不知悉其他关于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本人买卖沙河股份股票系基于沙河股份公开披露信息、证券市场交易情况、行业
发展趋势、沙河股份股票投资价值及本人股票交易经验而进行的独立交易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直至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沙河股份宣布终止本次重组期间,本人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沙河股份股票交易。
若本人买卖沙河股份股票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承诺将相关交易取得的收益无偿转让予沙河股份。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违反
6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关于李媛买卖沙河股份股票的行为
李媛系深业鹏基副总经理。针对李媛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李媛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涉及该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作决策,均依据自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除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对本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
7保证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5、关于胡升华买卖沙河股份股票的行为
胡升华系深业鹏基副总经理。针对胡升华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胡升华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涉及该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作决策,均依据自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除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8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对本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6、关于韦云飞买卖沙河股份股票的行为
韦云飞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办人员。针对韦云飞上述股票买卖行为,韦云飞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股票账户系自身独立管理并全权负责的账户。在涉及该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的买入、卖出、持仓调整等操作决策,均依据自身的投资理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做出并予以执行,不存在任何受他人干预或指使的情形。
除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外,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自查报告中已填写的股票买卖行为,是在并未获知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有关信息及其他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同意委托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查询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信息。
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本人(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所控制的机构)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
9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对本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相关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沙河股份股票的情况
1、中金公司
核查期间内,中金公司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截至2026年2月6交易日期交易性质交易股份数量(股)
日持股数量(股)买入11231234
2025年4月30日卖出11327518
至2026年2月675600日申购赎回股份减少200申购赎回股份增加400
(2)中金资管业务账户截至2026年2月6交易日期交易性质交易股份数量(股)
日持股数量(股)
2025年4月30日买入16700
至2026年2月67100日卖出9600
针对上述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金公司说明如下:
“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
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户、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买卖沙河股份股票是依
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与本次重组事宜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事宜的内幕信息买卖沙河股份股票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沙河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10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作为深业集团有限公司的
财务顾问,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截至2026年2月6交易日期交易性质交易股份数量(股)
日持股数量(股)
2025年4月30日买入1048720
至2026年2月698440日卖出1013780
针对上述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国信证券说明如下:
“国信证券前述买卖沙河股份股票行为均通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自营业务股票账户交易,该等交易行为系基于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开数据进行的正常业务活动。相关交易为通过多空收益互换专用账户进行的对冲交易,属组合投资、量化投资、避险投资等情形,非产品投资管理的主动需求,符合监管规定。国信证券已经指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
国信证券上述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与本次重组事项无关联性。”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
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考虑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前述买卖股票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以下无正文)11(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洋先庭宏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