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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07 00:00 查看全文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

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晶华显示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7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涉及的各方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

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

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之签署页)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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