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沙河股份:沙河股份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

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

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

1.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合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

1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信息;

4.公开披露的信息及相关备查文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七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5.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机构,董事会全体成员为信

息披露内容的责任人,并通过董事会秘书来履行这一责任。董事会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合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

有直接责任;

4.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

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

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监局。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中介机构、新闻机构等的联系,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具体责任为:

1.制作公开披露信息报告;

2.负责解答投资者咨询;

3.组织和参与重大事件调查;

4.收集市场信息及澄清虚假信息;

5.监控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情况;

6.开展信息披露培训;

7.与披露媒体、交易机构、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股东进行协调;

8.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

3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

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

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等,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

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并在公司正式披露该信息之前不向任何第三人透露该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信息提供与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1.董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

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以及出现其他应该披露的重大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公司管理层人员:(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

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3)遇有须由董事会秘书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3.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是指定联络人,在发生下列情况时,

4负责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1)遇其

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2)按规定时间及时递交定期报告;(3)遇有须由董事会秘书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公司的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积极配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当发生与公司有关的涉及信息

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同时,在公司公告刊登前做好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5.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1.定期报告须有出席会议董事签名。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醒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并依《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对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并应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2.涉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重

大事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报董事会审核后予以披露。

3.涉及《股票上市规则》所述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后予以披露。

4.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5第十九条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

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

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

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日常工作向董事会报备事项为:

1.临时公告;

2.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关联交易;

3.公司经营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日常经营活动;

4.影响公司经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的标准和要求:

1.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

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3.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6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5.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6.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7.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主要包括:

1.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2.重大交易;

3.关联交易;

4.重大诉讼和仲裁;

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6.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及其更正公告;

7.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8.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事项;

9.回购股份;

10.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1.重大无先例事项;

1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临时报告的标准及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7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

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

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经理层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8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披露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时,还应注意以

下几点:

1.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

9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2.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4.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以及持股不超过

50%但公司拥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公司,发生上述有关情形的,视同公司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10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

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

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程序及要求

11第三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流转程序、审核及披露流程,

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已经制订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流程操作须知执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

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国家机密或

商业秘密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或申请豁免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的报刊为《证券时报》。

第三十五条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等应公开披露信息除刊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应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司应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公司应仔细审查公开披露的信息,以保证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第三十七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八章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学习《证券法》,充分了

12解信息泄露的违法性,自觉在工作中加以注意,在信息公告前,均有

义务对此保密,严格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九条公司内非相关人员应自觉规范言行,在日常活动中

不向知情人员打听、询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也不得将内幕信息告知或暗示。在工作中注意相关材料的妥善保管,相关报表、财务数据、讨论预案、决议、意向性合同不得散见于桌面,必须妥善保管,不为他人提供可乘之机。

第四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凡在工作中可能接触或了解

到内幕信息的所有人员。具体包括董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会议参会人员、记录人员以及公司所有的在册员工。

第四十一条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以及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给

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内幕信息是指下列发生的但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以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1.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2.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3.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30%;

14.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5.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如果公司就上述事项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提供审计、评估、咨

询等专业服务,在有必要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其向外泄露知悉的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信息外报登记制度。各相关部门在对待其

各自对口政府部门报送资料的要求,在报送前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批并登记备查。登记时需注明报送单位、报送部门、报送资料内容、时间、经办人。董事会秘书在审批时应分清重点、区别对待,并将每年必须报送的单位固定下来,不得随意增减。

第四十四条信息知情人员在向政府部门汇报或新闻媒体采访需慎重对待。不得在信息公告前提前泄露,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应于公开披露之前将统计报表、财务报告等资料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的,应在资料上加盖“保密资料”等字样的印章,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14第九章其他

第四十五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15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