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
说明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
式购买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深圳晶华显示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70%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
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第一次董事会召开日前12个月内,公司不存在需纳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本次交易相关指标累计计算范围的购买或出售资产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前
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之盖章页)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