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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佳A: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016、200016 证券简称:*ST康佳A、*ST康佳B 公告编号:2026-50

债券代码:133783、134294债券简称:24康佳03、25康佳01

13433425康佳03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因江西新鑫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鑫”)、江西闪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闪石”)、江西中益装饰材料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益”)未按期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的借款及其利息,长城资产江西省分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江西新鑫、江西闪石、江西中益向长城资产江西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同时要求江西康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佳新材”)、江西高透基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高透基板”)、江西新凤微晶玉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凤微晶”)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件目前为发回重审二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重审一审被告,重审二审上诉人。

3.涉案金额: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费用,合计31375.8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发回重审后的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此前已就该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

债3.97亿元,本次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鉴于该判决事项的后续进展及执行情况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其对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难以准确估计,最终影响金额将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严格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推进情况,及时、审慎地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江西新鑫、江西中益、江西闪石、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子欣”)、康佳新材、江西高透基板、新凤微晶、朱新明、冷素敏、朱子龙、朱清明,第三人为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康佳新材、江西高透基板、新凤微晶为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受理,案件标的金额31375.80万元。

2019年10月3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西新鑫、江西中益及

江西闪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长城资产江西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合计

人民币3亿元及利息(年利率为24%)和违约金;康佳新材、朱新明、冷素敏、

江西高透基板、新凤微晶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康佳新

材、朱新明、冷素敏、江西新子欣、朱子龙、朱清明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各被告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1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赣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3年6月2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江西新鑫、江西中益

及江西闪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长城资产江西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合

计人民币28714.38万元及利息(年利率为4.75%);康佳新材、朱新明、冷素

敏、江西高透基板、新凤微晶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康

佳新材、朱新明、冷素敏、江西新子欣、朱清明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康佳新材、

江西高透基板、新凤微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相关内容请见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披露的《关于大额未决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3)以及相关定期报告中涉及诉讼的有关情况。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最高法民终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8621元,由康佳新材、江西高透基板、新凤微晶负担。

本次发回重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发回重审后的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此前已就该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3.97亿元,本次判决结果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鉴于该判决事项的后续进展及执行情况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其对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难以准确估计,最终影响金额将以公司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将严格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推进情况,及时、审慎地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2024)最高法民终46号《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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