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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康佳A: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6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18 00:00 查看全文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6年修订)

(2026年3月16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

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委员会由3至5名外部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委员会召集人人选、委员会人员组成及调整,由董事长与有关董事协商后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职工董事可以进入审计委员会,一般应当拥有财务会

1计、金融、风险管控、审计、法律等方面专长,但由高级

管理人员担任的职工董事不进入。

第六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会成员职务自动解除。

第八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成员辞职

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就辞职原因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发生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的情形,由董事会

根据第五条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范围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2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经理层成员工作报告、列席公司相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

相关资料、访谈经理层成员和职工、专题问询重大事项、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可以独立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履职提供专业支撑,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可

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

产所有者权益等紧急情况,以及重大财务违规、重大财务风险的,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董事会或董事长提议;

(二)召集人提议;

(三)半数以上委员会成员提议;

(四)上一次委员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通知的相关要求:

(一)经召集人确定议题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做

好议题、议案的准备工作并制定会议需要的相关文件等资料。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5日(紧急情况除外)以书面形式送达委员会全体成员和应邀

3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

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及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两名以上

成员提议或者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一般采取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特别情况下可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方式召开。当遇到紧急事项且委员会成员能够掌握足够信息时,也可采取书面材料形式,对议题进行研究。

第十七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1人1票。

第十八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发表意见。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发表意见。书面意见应当在会议召开前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代为发表意见的成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委员会成员未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发表意见,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作放弃在该次会议上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十九条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

未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发表意见,亦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成员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须列席委员会会议。如董事会秘

4书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由董事会秘书指定董事会办

公室其他人员代为列席,并履行相关职责。

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领导人员、职能部室负责人、所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家和内外部审计人

员等列席,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接受质询或者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主持人应在会议召开时首先宣布会议议题,保证参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并控制会议议程,以提高议事效率。参会成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充分研读议案资料。会议发言要明确、具体、并具有针对性。委员会成员应依据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

委员会应对所议事项逐项充分讨论,形成向董事会报告的审议意见。委员会如未形成一致意见,应当逐一作出说明。

如有必要,由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授权,委员会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家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当所议事项与委员会成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成员应当主动说明并回避。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

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会议文件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委托人的授权书、书面意见以及专项意见等。会议文件应按照年、次分别编号。

5第二十五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和主持人;

(二)出席会议和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

(三)列席人员;

(四)会议议题及议程;

(五)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六)其他应记录的事项;

(七)记录人。

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议题、议程、出席人员、会议结果等内容。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若成员对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有任何意见和异议,可不予签字,但应当在收到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7日内将书面意见传达至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议材料、委托人的

授权委托书、书面意见、经与会成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或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均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并按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定期归档,及时移交。

第六章工作支持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下设专门工作组,由财务部、审计

部、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委员会提供支持与服务。委员会工作组应委员会要求,组织起草有关议题材料,汇总审核会议资料,必要时可列席会议。

6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组织筹备、议案组织、会议通知、后勤保障等相关的会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职能部室有责任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为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提供协助和配合,有义务根据委员会的要求,起草有关草案,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为公司治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于2024年2月6日颁布的《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财务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同时废止。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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