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2026年1月16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的
信息披露、保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如下:
(一)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二)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三)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如下:
1.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本制度所称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五)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六)本制度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如下:
(一)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
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
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
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五)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
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八)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
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
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
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
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的依据本制度需要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深交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
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信息的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收
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信息公告;股票异
常波动公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等。(五)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
1.董事会的人员及构成,包括独立董事的配置情况。
2.董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情况,发表审核意见的情况。
4.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
(六)公司股东权益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
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2.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
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3.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他
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七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公司应当按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注册申请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九条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前,公司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已过有效期的,公司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发生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有关招股说
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章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五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会议审议后及时向深交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按深交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信息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七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信息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因故无法现场签字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传真或其他方式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及时将原件寄达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特殊原因(如暂时失去联系)无法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做出提示,并在披露后要求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补充签署意见,再根据补充签署的意见对定期报告相关内容进行更正。
第三十一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二条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
者因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六章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三十三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标准如下: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
务重组、签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三)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将发生大幅变动,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的,或将出现亏损的。
(四)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五)对外担保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六)本制度第三十三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需要累计计
算或需要采用其他计算方法的,从其规定。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有
其他规定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第三十三条所列的其他重大事件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做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
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公司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
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向公司股东及各级子企业等相关各方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真实情况影响因素,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七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是公司与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监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公司信
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咨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在内幕消
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深圳证监局。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进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实施严格的管理,公司及各级子企业以及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及公司其
他制度有关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单位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各项内控制度应按照《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要求明确需要报告的信息
范围、报告义务触发点、报告程序、报告义务人等。
第四十五条公司及各级子企业应报告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如下:
(一)财务部门报告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以及财务内控工作中获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投资部门报告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法律部门报告公司重大诉讼与仲裁事项。
(四)审计部门报告在内部审计过程中获得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各业务单元报告其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合同签订情况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六)各直属机构及各级子企业报告发生的全部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四十六条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七条公司及各级子企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报告
程序为:
公司及各级子企业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
应在获知该信息时毫不迟延地汇报给第一负责人,并由第一负责人毫不迟延地报告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公司及各级子企业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
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其提供和传递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
规定履行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
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信息、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七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六十一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二条定期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为:
(一)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公司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签发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送审与披露事宜,董事会应当授权董事会秘书可以依照深交所的审核意见,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进行合理的修订。
(六)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定期报告及其相关文件。
第六十三条临时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晓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事件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依据重大事件的实际情况,负责临时报告的草拟。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草稿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确认。
(五)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草稿交公司董事长审阅,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报送深交所。
董事长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授权董事会秘书依据临时报告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自行决定在报送深交所之前,是否将临时报告报经董事长或其他相关人员审阅。
(六)所有临时报告均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
规定的时间内、以深交所规定的方式报送,同时在第一时间在指定信息披露的公共传播媒介上披露。
(七)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临时报告及其相关文件。
(八)对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依据
深交所意见,进行相关临时报告编制及披露。
第六十四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四)经董事会秘书授权的证券事务代表。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五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六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章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六十八条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
秘书是直接责任人,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授权和深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
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
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七十条股东的责任如下: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董事的责任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会议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
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七十二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公司股东违反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第七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监管部门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时,应当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股东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二)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记载独立董事审核意见的文件。
(四)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五)其他文件。
第七十四条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公司负责证券
事务的部门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深圳证监局等单位
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存档保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其他文件由公司负责证券事务的部门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二章信息的保密
第七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
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
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提
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
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
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监局。
第七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九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
第八十条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国家统计局等政
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予回答。
第八十一条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信息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室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网站、宣传性资料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八十二条公司要加强与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政策文件或公司章
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为公司治理制度。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八十七条本制度自2026年1月16日起施行。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颁布的《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