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构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信息披
露跨部门协调机制,不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信息披露委员会总人数不少于5人,由以下岗位人员组
成: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四条委员无任期要求,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人员接任。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五条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1—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
披露信息的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
调研资料,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互动易等发布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外其他部门、下属企业等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六条信息披露委员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
召开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主要通报各方面重大信息,审阅定期报告、近期披露的临时公告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资料,检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信息披露委员会也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受前款所限。
第七条日常工作中,委员应保持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关注,及时
报送重大信息;完善职责领域内的信息披露报告、传递制度;为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自愿
性信息披露;发现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况的,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八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
求的前提下,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
—2—第九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等列席。
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二年。
第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公司其他董事、聘
请的中介机构等均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需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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