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的自查报告》,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
董事梅月欣、张生、陶然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
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在任独立董事梅月欣、张生、陶然的任职经历
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上述人员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均未在公司及主要股东单位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其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亦未在公司、附属企业或主要股东关联方任职,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