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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粮控股: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6月12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3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公司独立董事、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以下简称非独立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国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原则;

(二)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短期与长期结合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决定董事薪酬方案,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1—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向股东会说明,并由公司予以披露;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

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在方案中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章薪酬结构、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七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根据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等综合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按照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标准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每

年13.80万元/人(含税)。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二)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

具体职务,按照国资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其薪酬由基本薪酬、—2—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三)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方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二)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按照国资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办法执行。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评价结果核发。

第四章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3—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三条前条所述的薪酬止付追索规定适用于在职、已离职或退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体薪酬止付追索标准、程序等事宜,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决定等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2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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