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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粮控股: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06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Dacheng Shenzhen Office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 A栋 3、4和 12层(邮编:518026)

34&12F Block A International Innovation Center No.1006,Shennan Boulevar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 R. China

电话 Tel:+86 755-26224888 传真 Fax:+86 755-26224100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刊载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的《深圳市深粮控股

1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2.公司于 2025年 8月 20日刊载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上的《深圳市深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

3.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等。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司于2025年8月1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 (www.cninfo.com)上发布了《股东大会通知》。公司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召开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5日下午2:30时在深圳市福田区福

虹路 9 号世贸广场 A 座 13 楼公司中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志楷主持。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5年9月

5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9月5日下午3: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截至2025年8月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300702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212%。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605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9%。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3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包括:

1.《选举梅月欣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张生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陶然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告。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就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议案均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

4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梅月欣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832899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28301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6.78%。

梅月欣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张生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832900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28310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6.81%。

张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陶然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选举票数832901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获得选举票数2831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6.82%。

陶然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均以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以普通决议形式通过。

5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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