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20 200020 股票名称:深华发 A 深华发 B 编号:2026-29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变更提案、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26日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年6月
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年6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411栋华发大厦东座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陆阜弟先生
6.本次股东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股东会的总体情况: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7人,代表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数136004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308%。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35859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1股份总数的47.9795%;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4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3%。
(1)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19405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686%。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9289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279%;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4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
(2)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65994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22%。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6569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16%;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8.律师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代表同意反对弃权类别
股份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3600465413593465499.9485%700000.0515%00.0000%
其中:与会持
股5%以下股1452007520051.7906%7000048.2094%00.0000%东
与会 A股股东 119405194 119335194 99.9414% 70000 0.0586% 0 0.0000%
与会 B股股东 16599460 1659946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关于确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代表同意反对弃权类别
股份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13600465413593465499.9485%700000.0515%00.0000%
其中:与会持
股5%以下股1452007520051.7906%7000048.2094%00.0000%东
与会 A股股东 119405194 119335194 99.9414% 70000 0.0586% 0 0.0000%
与会 B股股东 16599460 1659946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毛娅婷陈睿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