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诚实守信,廉政经营,内部控制的目标对行贿受贿、贪污腐败行为零容忍,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因此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存在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1—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在确定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时,按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惠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长城开发科
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城开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科技(马来西亚)有限公司、成都长城开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深科技有限公司、沛顿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长城开发精密技术
有限公司等,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公司在确定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时,全面考虑了公司及各职能部门的相关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总裁办公室、规划投资部、供应链管理部、物流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质量与流程 IT 管理部、物业运营事业部、法律事务部(风控办)、生产研发等;评价范围涵盖了
电子产品制造服务、存储半导体、计量智能终端系统等业务领域。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要求,按照重要性原则,确定了需重点关注的组织架构、企业文化、社会责任、发展战略、人力资源、销售、采购、生产、全
面预算、资金管理、财务报告、内部信息传递等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审计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以及风控委等要求,日常对职能部门和子公司等流程制度以及—2—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抽检,并要求其对部门相关流程的内控自查、测试和评价。对内控自评及审计发现的问题点提出审计建议,审计部门负责跟进缺陷及风险点改进情况,对推动内控体系逐步完善起到推动作用。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下称“配套指引”)中缺陷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自身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制定了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包括针对一般控制缺陷、重要控制缺陷及重大控制缺陷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控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定量标准
错报≥资产总额的1.5%;或错报≥营业收入的5%;造成5,000万元(含)重大缺陷以上损失或风险敞口
资产总额的1%≤错报<资产总额的1.5%;或营业收入的3%≤错报<营业收重要缺陷
入的5%
一般缺陷错报<资产总额的1%;或错报<营业收入的3%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控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或违法行为,并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2.财务报告相关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存在系统性失效,或重要业务违反
重大缺陷法律法规、公司制度/流程/决策要求,或一个业务领域存在多个重要缺陷,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法律风险或不良影响;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
发现该错报;
—3—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4.对已签发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和追溯,并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
5.财务报告相关的重大、重要内控缺陷整改要求未落实,或重大、重要内控缺
陷重复发生3次及以上;
6.内部审计职能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并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7.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之外的其他三种意见的审计报告。
1.其他员工发生较严重集体舞弊行为,并对企业造成较大损失;
2.财务报告相关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设计存在较大缺陷,或重要业务违
反法律法规、公司制度/流程/决策要求,或一个业务领域存在多个关注类缺陷;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要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
重要缺陷发现该错报;
4.企业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并对企业造成较大影响;
5.财务报告相关的重大内控铁陷整改要求未完全落实,或一般内控缺陷未整改,
或一般内控缺陷重复发生3次及以上;
6.内部审计职能对内部控制的重要业务监督无效,并对企业造成较大损失。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4—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直接财产净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资产总额的1.5%;或直接经济损失≥营业收入的5%;造成5,重大缺陷
000万元(含)以上损失或风险敞口
资产总额的1%≤直接经济损失<资产总额的1.5%;或营业收入的3%≤直接重要缺陷
经济损失<营业收入的5%
一般缺陷直接经济损失<资产总额的1%;或直接经济损失<营业收入的3%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1.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决策失误,很有可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三重一大”制度存在严重缺陷,或发生违反“三重一大”制度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监管机构处罚,并对企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造
成重大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董事、特定人士或上
述人士的紧密联系人参与公司业务链交易,未按规定申报或回避;管理人员或重大缺陷
技术人员纷纷流失,并对企业运营造成重大影响;
4.媒体负面新闻频现,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企业声誉受到重大影响或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
5.董事、监事、经营班子成员及高级管理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索贿受贿等党风廉洁问题,受到开除党籍或撤职及以上党政纪处分;
6.重大、重要内控缺陷整改要求未落实,或重大、重要内控缺陷重复发生3次
及以上;
—5—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7.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或重要业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
制度/流程/决策要求,或一个业务领域存在多个重要缺陷,造成重大损失、法律风险或不良影响等。
8.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部控制监督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1.违反民主决策程序、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决策失误,很有可能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三重一大”制度存在一定缺陷,或发生违反“三重一大”制度问题,造成较大损失或一定负面影响;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监管机构处罚,并对企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造
成较大损失;
3.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并对企业运营产生较大影响;
重要缺陷4.媒体负面新闻经常出现,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企业声誉受到较大影响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5.重要内控缺陷整改要求未完全落实,或一般内控缺陷未整改,或一般内控缺
陷重复发生3次及以上;
6.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设计存在较大缺陷,或重要业务违反法律法规、公
司制度/流程/决策要求,或一个业务领域存在多个关注类缺陷;
7.内部控制监督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明显不足。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控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6—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截至报告日,本公司未发现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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