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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科技: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18 00:00 查看全文

深科技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049号

致: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倩律师、黄思嘉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了《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

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年 3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 7006 号深科技城 C座会议

中心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3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韩宗远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946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10199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8762%。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数为

488216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01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937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1983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0.7749%。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事项:

《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以上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经信达律师审查,贵公司对本次股东会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表决。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

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次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2、网络表决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

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议案均获得表决和统计。

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议案实行非累积投票,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监票人、计票人和信达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及网络投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关联股东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605005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88%;反对32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84%;弃权197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117255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583%;反对32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29%;弃权19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88%。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合法性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由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之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信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未对原议案进行修改,亦未增加临时提案。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六、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6)第049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王倩黄思嘉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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