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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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到期
未行权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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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10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到期
未行权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GLG/SZ/A6493/FY/2026-1195
致: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科技”)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担任深科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进行注销(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所
涉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
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注销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公司本次注
销所涉及的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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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进行本次注销,公司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 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 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2023 年 2 月 20 日至 2023 年 3 月 2 日,深科技在公司内部网站对本
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4. 2023 年 4 月 7 日晚,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3]128 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深科技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5. 2023年 4月 1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 2023年 4月 11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
7. 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公告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周俊祥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拟召开的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8. 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 2023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9. 2023 年 6 月 26 日,根据《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激励对象中有 5 名员工因离职不再参与本激励计划,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401 人调整为 396 人,合计授予数量由 4681.76 万份调整为
4655.76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 3812 万份调整为 3786 万份,预留授予
数量仍为 869.76 万份。
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3年 6月 26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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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11.2023 年 7 月 13 日 , 公 司 通 过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登记工作。
12.2023 年 10 月 24 日,根据《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调整行权价格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23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出具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4.截至 2023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披露《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15.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的议案》。
16.2025 年 6 月 13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7.2025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8.2026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9.2026 年 6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026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21.2026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2.2026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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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未达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内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届满,存在 1 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到期未行权股票期权 3.5805 万份,公司将予以注销。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就本次注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注销的相关手续。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的相关事项
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就本次注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注销的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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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到期
未行权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 垚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王 颖
2026 年 10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