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形式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投资者电话咨询等方式。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
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七条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未公开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1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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