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和降低市场风险对公司经营形成的影响,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等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控股子公司是否适用本制度由公司经营班子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决定。
第二章业务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
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1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相匹配。
第六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公司必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种类、期间和总体规模。
第九条公司经营班子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公司经营班子需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公司在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当合理设置机构和岗位,配备与业务风险水平、特点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金融、投资、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外汇风险管理应严格执行前、中、后台职责和人员相
2分离原则。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和适用本制度的控股子公
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财务核算,负责对每笔交易建立备查账进行登记管理等,并定期就投资规模、投资计划、投资盈亏状况、投资结果分析等报告公司经营班子。
第十三条公司风控机构负责监督公司、全资子公司和适用本制度的
控股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出具相关结论和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风控办)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合同及相关文本的条款,分析所涉及的法律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全资子公司和适用本制度的控股子公司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
2、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在董事会批准的种类、期间和总体规模之内,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情况,制定外汇衍生品的具体交易方案。
3、公司财务部交易人员根据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进行询价。经过严格的询价和比价,由财务部交易人员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报公司财务总监和公司总裁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认。
34、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5、公司、全资子公司和适用本制度的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核算人员应
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并根据《会计准则》进行外汇交易核算。
6、公司财务部定期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公司经营班子。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
批相分离;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业务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与金融
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随时关注资金情况,防范合约平仓风险;已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司应定期做好台账管理,实时监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额度使用情况;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时,经办人员应立即向上报告,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另外经办人员应密切关注合作机构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合作机构的资质
4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合作机构名单。
第二十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
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公司风控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
遭受重大亏损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原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颁布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即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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