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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力A: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特力A --%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和本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1—(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证券数量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数量范围内转让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

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

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填报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申报表。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自收到申报表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4—(三)本次变动后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

(三)自获知或参与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5

个交易日,应将买卖计划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通知后,负责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董事会秘书应在2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及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6—附件一: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通知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人(请填写姓名),为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特力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请勾选)。本人计划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买入/卖出(请勾选)

特力集团约 (数量) (数量单位)的特力 A股或 (数量)(数量单位)B 股股份及/或 (衍生产品名称)。

请予以核查。

本人签名:

日期:

董事会秘书风险提示:

董秘签名:

日期:

—7—附件二: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申报表

持有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请勾选)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上年末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请注明数量种类及单位):

本次变动前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请注明数量种类及单位):

本次变动本公司股份数量(请注明数量种类及单位):

变动原因(注1):

本次变动后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请注明数量种类及单位):

本次变动日期:

成交均价(人民币元):

注1:变动原因:二级市场买卖、股权激励、协议转让、增发配

股、其他(请注明)。

注2:申报时间: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填报本申报表,并将该表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申报人签名:

日期: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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