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25、200025 证券简称:特力 A、特力 B 公告编号:2026-020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6年7月31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07月31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年07月31日9:15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特力大厦 M
—1—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富春龙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8名,代表股份
213392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042%。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股份
2115918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866%;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65名,代表股份1800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6%。
2、参加本次股东会的 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6 名,代表股
份 213387321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277%;
B 股股东共 2 名,代表股份 4735 股,占公司 B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67名,代表股
份18004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7%。其中现场出席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000%;通过网络投票65人,代表股份1800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6%。
4、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管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谢烨蔓律师、陈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所有提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部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
A 股有表决 B股获 B股有表决 有表决权股 是否
提案名称 A 股获得票数 获得总票数权股份数的得票数权股份数的份总数的比通过比例比例例
1.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
1.01王川先生21305353399.8436%400084.4773%21305753399.8432%是
1.02杨喜先生21318651099.9059%200042.2386%21318851099.9046%是
1.03黄亮先生21304149999.8379%100021.1193%21304249999.8362%是
1.04祝高玲女士21304261999.8385%300063.3580%21304561999.8377%是
1.05黄田阳女士21304649999.8403%400084.4773%21305049999.8399%是
1.06姜皓女士21304750499.8408%400184.4984%21305150599.8404%是
2.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
2.01苏启云先生21311774799.8737%400084.4773%21312174799.8733%是
2.02胡浪涛先生21305067899.8422%400084.4773%21305467899.8419%是
2.03高新梓女士21305069599.8422%100121.1404%21305169699.8405%是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提案名称获得总票数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1.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
—3—1.01王川先生146591281.4199%
1.02杨喜先生159688988.6946%
1.03黄亮先生145087880.5849%
1.04祝高玲女士145399880.7582%
1.05黄田阳女士145887881.0292%
1.06姜皓女士145988481.0851%
2.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
2.01苏启云先生153012684.9865%
2.02胡浪涛先生146305781.2613%
2.03高新梓女士146007581.0957%
四、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聘请了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谢烨蔓律师、陈沁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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