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湾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鸿湾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唐健律师、李柳雄律师就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就本次股东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简称《治理准则》)
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贵公司《公司章程》就本次会议的召开、
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议案审议情况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和法律问题进行审查,本所律师将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于2025年11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并对所有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会于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15时30分在飞亚达科技大厦20楼
2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总经理潘波主持。本次会议时间、地点、审议
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6人,代表股份1817637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9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29824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6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3人,代表股份18781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86%。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2人,代表股份13800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3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外资股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2人,代表股份13800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34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5人,代表股份187864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3人,代表股份18781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86%。
4、外资股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3800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3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3800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340%。
5、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参与投票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股东会的表决情况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提案1.00《关于拟变更董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603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1%;
反对10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5%;弃权5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4%。
2、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2.3188%;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87.6812%。
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26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94%;反对10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71%;弃权5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5%。
4、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2.3188%;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87.6812%。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2.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609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9%;
反对9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弃权5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
2、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2.3188%;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87.6812%。
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31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65%;反对9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85%;弃权5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0%。
4、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2.3188%;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外资股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87.6812%。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一般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统计,本次会议议案1、2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会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议案以外的新议案,也未出现对议案进行变更的情形。
经审查,贵公司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贵公司股东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有关
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均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