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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14 00:00 查看全文

飞亚达 --%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紧密挂钩。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岗位职责、经营风险、业绩贡献相匹配。

(三)坚持公平公正,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

(四)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兼顾公司当期业绩与长远发展。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

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在

董事会或者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八条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总额预算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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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效益指标挂钩,结合市场对标、公司效率指标、工资支付能力等确定。

第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范围:

(一)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津贴,其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其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

(三)不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十条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组成。年度薪酬包含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占年度薪酬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一)基本年薪:基本年薪是年度基本收入。

(二)绩效年薪: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兑现。

(三)任期激励:任期激励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兑现。

第十一条本制度中薪酬、津贴均为税前收入,公司代扣代缴由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

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等费用。

第四章薪酬和津贴的支付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津贴由公司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支付采用月度和年度相结

合的结算形式,基本年薪和部分预发绩效按月发放;另一部分绩效年薪在绩效考核评价完成后支付;任期激励待任期结束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完成、相关审计程序履行完毕后,按规定一次性或分期兑现。

第十四条职工董事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有权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对董事、高管除基本薪酬之外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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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收入采取停止支付、重新考核后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追回薪酬的措施: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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