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361号
致: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15号一致药业大厦5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
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1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2026年3月3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3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股东会通知》。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上午9点30分在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
15号一致药业大厦5楼会议室召开,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李进雄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2(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336755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527%。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 18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7838807股,占公司 A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658%;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836749股,占公司 B股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80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19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6755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45%。
(2)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
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158978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6.79%。
(3)网络投票的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7777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4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 B股股东 8人,代表股份 1954000 股,占公司外资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7386%。
(4)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律师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3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比反对比弃权比
代表股份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例例例与会全体
33367555633334801699.90%2673000.08%602400.02%
股东
与会 A股
32783880732752266799.90%2559000.08%602400.02%
股东
与会 B股
5836749582534999.80%114000.20%00.00%
股东
其中:中小
216755682134802898.49%2673001.23%602400.28%
投资者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
4同意比反对比弃权比
代表股份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例例例与会全体
33367555633333931699.90%2686000.08%676400.02%
股东
与会 A股
32783880732751396799.90%2572000.08%676400.02%
股东
与会 B股
5836749582534999.80%114000.20%00.00%
股东
其中:中小
216755682133932898.45%2686001.24%676400.31%
投资者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
同意比反对比弃权比
代表股份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例例例与会全体
33367555633330945699.89%3391000.10%270000.01%
股东
与会 A股
32783880732750250799.90%3093000.09%270000.01%
股东
与会 B股
5836749580694999.49%298000.51%00.00%
股东
其中:中小
216755682130946898.31%3391001.56%270000.12%
投资者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比反对比弃权比
代表股份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例例例与会全体
33367555633299120699.79%6025100.18%818400.02%
股东
与会 A股
32783880732717995799.80%5911100.18%677400.02%
股东
5同意比反对比弃权比
代表股份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例例例
与会 B股
5836749581124999.56%114000.20%141000.24%
股东
其中:中小
216755682099121896.84%6025102.78%818400.38%
投资者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下属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比反对比弃权弃权比
代表股份同意(股)反对(股)例例(股)例与会非关联
216755682129226898.23%3254001.50%579000.27%
股东
与会 A股非
158388191548101997.74%3140001.98%438000.28%
关联股东
与会 B股非
5836749581124999.56%114000.20%141000.24%
关联股东
其中:非关联
216755682129226898.23%3254001.50%579000.27%
中小投资者
表决结果:通过(六)《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大药房向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比反对比弃权弃权比
代表股份同意(股)反对(股)例例(股)例与会非关联
216755682030681393.69%13219556.10%468000.22%
股东
6同意比反对比弃权弃权比
代表股份同意(股)反对(股)例例(股)例
与会 A股非
158388191541381997.32%3782002.39%468000.30%
关联股东
与会 B股非
5836749489299483.83%94375516.17%00.00%
关联股东
其中:非关
联中小投资216755682030681393.69%13219556.10%468000.22%者
表决结果:通过(七)《关于公司与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
同意比反对比弃权弃权比
代表股份同意(股)反对(股)例例(股)例与会非关联
216755681874211986.47%288714913.32%463000.21%
股东
与会 A股非
158388191383502587.35%195749412.36%463000.29%
关联股东
与会 B股非
5836749490709484.07%92965515.93%00.00%
关联股东
其中:非关
联中小投资216755681874211986.47%288714913.32%463000.21%者
表决结果:通过(八)《关于公司与国药融汇(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
7同意比反对比弃权弃权比
代表股份同意(股)反对(股)例例(股)例与会非关联
216755682032951393.79%13017556.01%443000.20%
股东
与会 A股非
158388191542241997.37%3721002.35%443000.28%
关联股东
与会 B股非
5836749490709484.07%92965515.93%00.00%
关联股东
其中:非关
联中小投资216755682032951393.79%13017556.01%443000.20%者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2026年度金融机构授信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比反对比弃权弃权比
代表股份同意(股)反对(股)例例(股)例与会全体
33367555633223430199.57%13818550.41%594000.02%
股东
与会 A股
32783880732735970799.85%4338000.13%453000.01%
股东
与会 B股
5836749487459483.52%94805516.24%141000.24%
股东
其中:中
216755682023431393.35%13818556.38%594000.27%
小投资者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通过委托贷款进行资金调拨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比反对比弃权比
代表股份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例例例与会全体
33367555633167824199.40%13215550.40%6757600.20%
股东
8同意比反对比弃权比
代表股份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例例例
与会 A股
32783880732680364799.68%3735000.11%6616600.20%
股东
与会 B股
5836749487459483.52%94805516.24%141000.24%
股东
其中:中
216755681967825390.79%13215556.10%6757603.12%
小投资者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比反对比弃权比
代表股份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例例例与会全体
33367555633319795699.86%4383000.13%393000.01%
股东
与会 A股
32783880732740510799.87%4085000.12%252000.01%
股东
与会 B股
5836749579284999.25%298000.51%141000.24%
股东
其中:中小
216755682119796897.80%4383002.02%393000.18%
投资者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比反对比弃权比
代表股份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例例例与会全体
33367555633331235699.89%3038000.09%594000.02%
股东
与会 A股
32783880732750110799.90%2924000.09%453000.01%
股东
9同意比反对比弃权比
代表股份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例例例
与会 B股
5836749581124999.56%114000.20%141000.24%
股东
其中:中小
216755682131236898.32%3038001.40%594000.27%
投资者
表决结果:谭劲松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十三)《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比反对比弃权比
代表股份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例例例与会全体
33367555633323245699.87%4188000.13%243000.01%
股东
与会 A股
32783880732740710799.87%4074000.12%243000.01%
股东
与会 B股
5836749582534999.80%114000.20%00.00%
股东
其中:中小
216755682123246897.96%4188001.93%243000.11%
投资者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10(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怡星
经办律师(签字):
王裕棚
经办律师(签字):
朱莹莹
本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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