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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深房A: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23 查看全文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Real Estate & Properties (Group) Co.Ltd

证券代码:000029、200029 证券简称:深深房A、深深房B

(公告编号:2024-005)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22日(星期四)14点45分开始。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2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2日上午9∶

15至下午3∶00期间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房广场 48 楼 A 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总经理唐小平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31905923股,占公司总股份

1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Real Estate & Properties (Group) Co.Ltd

的62.46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2864226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2.13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2636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226%。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外资股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32636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2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326365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3226%。

4.外资股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外资股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91253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00%;反对

2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Real Estate & Properties (Group) Co.Ltd27805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8024%;反对27805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9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钟元茂、王雨弦。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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