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0029、200029 证券简称:深深房 A、深深房 B 公告编号:2026-040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不适用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深深房 A(B) 股票代码 000029(200029)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姓名罗毅洪璐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房广场47楼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房广场47楼
电话(86755)25108897(86755)25108837电子信箱 spg@sfjt.sihc.com.cn spg@sfjt.sihc.com.cn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本报告期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149256953.04637366221.35-76.5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8560110.26103027646.42-108.3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15629926.7894352487.97-116.57%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24947099.48-87422241.58128.54%
1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0850.1018-108.3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0850.1018-108.3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0.24%2.89%-3.13%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末增减
总资产(元)3803877936.083882782985.57-2.0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3574457510.493612323196.38-1.05%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
382090数数(如有)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持有有限售条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件的股份数量股份状态数量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有法人54.79%5542472800不适用0深圳市国有股权经营管理
境内非国有法人6.35%642884260不适用0有限公司
杨建民境内自然人0.95%96585010质押3890000
汪玉兰境内自然人0.62%62285910不适用0
张秀娟境内自然人0.47%47569000不适用0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0.45%45517860不适用0
贺峤境内自然人0.43%43840000不适用0
王征英境内自然人0.29%29629000不适用0
张天雪境内自然人0.28%28302830不适用0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南方中证全指房地产
其他0.28%27941460不适用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前10名股东中,深圳市国有股权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公司,未知其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致行动的说明一致行动人。
前10名股东中,排名第3位的股东信用证券账户持有5496000股,排名第5位的股东信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
用证券账户持有4756900股,排名第7位的股东信用证券账户持有4020000股,排名第情况说明(如有)
8位的股东信用证券账户持有2962900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2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公司经营情况请参阅《2026年半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其他重要事项请参阅“第五节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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