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富奥汽车零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召开的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6年1月2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下同)的《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6年1月24日刊登于《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2月5日)的股东名册;
1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1月23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2月10
2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1月24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本次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10日14点在长春市高新区学
海街70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胡汉杰先生担任主持人。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2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年2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2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
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人,6人为 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078575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320%;
无 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1 人,130 人为 A 股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3477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80%;1人为 B股股东,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3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31人,130人为 A股股东,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43477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80%;1人为 B 股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3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513358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60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会的方式见证,公司经理和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4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选举周佰成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12509256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2%;反对367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弃权4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B股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98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 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3068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65%;反对36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62%;
弃权4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3%。
B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8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 B 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 B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5(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无锡)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曾涛
________________程美玲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陈军
二〇二六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