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对照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类型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
第六条
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条例规连任,由于其董事职务被股东会解除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的,董事会应当及时解除其委员职务,职务。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条例第三条至第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1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修改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因委员辞职、免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委
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
员人数少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人数时,数。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前款规定人数
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条例规定的职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权。
人数达到前款规定人数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条例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建议:
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修改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的人选;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者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关系密
第十九条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与会议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时,该委员应回避表决。提名委员会会系时,该委员应回避表决。提名委员会议记录或者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有利害关系的委
3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有利害关系的委修改
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低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作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内容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进行审议。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
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
1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修订类型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提名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
4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修改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限为10年。
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5本工作条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修改行,具体内容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施行。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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