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
格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负责人。
公司各相关部门及各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公司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
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信息,对外报送的部门及有关人员
1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对外报送信息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将报送的相关
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以报送材料附件的形式,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及各子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以书面告知函的形式,要求对方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公司及各子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依据法律法规获取的本公司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三章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对外提交或公开披露的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
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本公司及各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和《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信
2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