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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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信达(北京)会字[2026]第002号
致: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大悦城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参加了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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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于此,信达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6年7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7月27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7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媒体上刊登了《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1),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会议投票程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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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2026年7月27日下午14:30,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通知,在
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208号玖安广场媒体中心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7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
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及其委托人的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29694951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785%。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84名,代表公司股份
34246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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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8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037419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775%。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1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
和表决统计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获得通过。具体为:
1.审议并通过《关于开展商业不动产REITs申报发行工作及相关授权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9533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99%;反对4139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8%;弃权6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407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125%;反对4139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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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69%;弃权6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6%。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户文群吴昊刘心照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签署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