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31证券简称:大悦城公告编号:2026-024
债券代码:148102债券简称:22大悦01
债券代码:148141债券简称:22大悦02
债券代码:148174债券简称:23大悦01
债券代码:133991债券简称:25大悦01
债券代码:133992债券简称:25大悦02
债券代码:134376债券简称:25大悦03
债券代码:134377债券简称:25大悦04
债券代码:134772债券简称:26大悦01
债券代码:134863债券简称:26大悦03
债券代码:520022债券简称:26大悦05
债券代码:520023债券简称:26大悦06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2026年5月22日下午14:30。
2、会议地点: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208号玖安广场媒体中心。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姚长林先生。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
3035334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14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9695033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78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65831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59%。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聘请的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
投票表决,其中,议案十五、十六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所有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5624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06%;
反对19569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7%;弃权
141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3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637%;反对19569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9.7214%;弃权141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9%。
2、关于审议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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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5712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36%;
反对19607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60%;弃权
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20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985%;反对19607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9.7799%;弃权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3、关于审议《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5614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03%;
反对19579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50%;弃权
141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2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491%;反对19579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9.7366%;弃权1410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3%。
4、关于审议2026年度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4896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67%;
反对20071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13%;弃权
365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04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9593%;反对20071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3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的30.4850%;弃权365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57%。
5、关于审议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截至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857354140股)、明毅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一大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2112138742股)均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32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174%;
反对19579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372%;弃权
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32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174%;反对19579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9.7372%;弃权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4%。
6、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5597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97%;
反对19569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7%;弃权
168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04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226%;反对19569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9.7214%;弃权168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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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审议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及2025年度薪酬执行结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5710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35%;
反对19583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52%;弃权
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17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953%;反对19583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9.7428%;弃权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8%。
8、关于2026年度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4592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67%;
反对20373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2%;弃权
36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00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976%;反对20373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0.9425%;弃权36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9%。
9、关于2026年度向联合营企业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4592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67%;
反对20730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30%;弃权
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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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45100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976%;反对20730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1.4860%;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10、关于2026年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4592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67%;
反对20373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2%;弃权
36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00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976%;反对20373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0.9425%;弃权36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9%。
11、关于2026年度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4595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68%;
反对20370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1%;弃权
36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03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021%;反对20370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0.9380%;弃权36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99%。
12、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发行债务类融资产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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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5278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92%;
反对20043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04%;弃权
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7857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389%;反对20043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0.4425%;弃权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13、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5740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44%;
反对19582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52%;弃权
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47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397%;反对19582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9.7418%;弃权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14、关于审议《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15731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42%;
反对19581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51%;弃权
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238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260%;反对19581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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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29.7407%;弃权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3%。
15、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5.01.姚长林先生获得选举票数:3014557461股
15.02.董保芸女士获得选举票数:3014557363股
15.03.王国新先生获得选举票数:3014557253股
15.04.田佳琳先生获得选举票数:3014557253股
15.05.张明睿先生获得选举票数:3014557254股
15.06.吴立鹏先生获得选举票数:3014557255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5.01.姚长林先生获得选举票数:45064579股
15.02.董保芸女士获得选举票数:45064481股
15.03.王国新先生获得选举票数:45064371股
15.04.田佳琳先生获得选举票数:45064371股
15.05.张明睿先生获得选举票数:45064372股
15.06.吴立鹏先生获得选举票数:45064373股
姚长林、董保芸、王国新、田佳琳、张明睿、吴立鹏当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起三年。
16、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6.01.李曙光先生获得选举票数:3014560461股
16.02.杨金观先生获得选举票数:3014560347股
16.03.秦虹女士获得选举票数:3014560358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6.01.李曙光先生获得选举票数:45067579股
16.02.杨金观先生获得选举票数:45067465股
8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16.03.秦虹女士为获得选举票数:45067476股
李曙光、杨金观、秦虹当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起三年。
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洪玉先生因在公司连续任职已满六年,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截至本公告日,刘洪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离职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刘洪玉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认真履职、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公司对刘洪玉先生在任职期间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王存斌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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