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12月31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证公司经理层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切实履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经理层人员与职权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遵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各1名。
第五条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经理层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连聘可以连任;任期内可以提出辞职,有关经理层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层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期管理,建立契约目标、刚性兑现薪酬、严格考核退出等管理机制。
第六条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接受董事会管理监督。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一般包括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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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
(三)组织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拟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组织拟订公司薪酬分配管理制度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子公司负责人薪酬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提出意见;
(七)组织拟订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组织拟订公司民主管理、职工分流安置
等涉及职工权益以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等事项方案;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决定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
大交易类事项(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的;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的;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或者绝
对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
本条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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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除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上述重大交易应按交易类别对标的相关的交易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于达到该标准之日报公司最近一次董事会、股东会决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总经理决定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
间发生的上述重大交易(不含对子公司担保和对子公司投资)。
(十一)决定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不含对外担保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与不同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相关的或者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交
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过0.5%
的关联交易,或与不同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相关的或者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不超过0.5%的关联交易。
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十二)与非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属于购买原材料、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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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类型的,合同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5亿元的;属于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类型的,合同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5亿元的。
(十三)组织拟订公司担保方案,决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资
产抵押、质押等增信措施或者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的反担保。
(十四)签发公司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十五)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经总经理授权
在管理分工上各有侧重,在分管或协管领域对总经理负责;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总经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和分工。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履行《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经理层人员。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经理层议事决策一般采取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经理层成员召开专
题会议、签报等方式进行。
总经理应当规范行使董事会授权,一般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董事会授权其决策事项。对于拟提请董事会会议审议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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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的具体工作举措、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等,可以根据相关事项(举措)的重要、复杂、敏感程度,灵活采取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经理层成员召开专题会议、签报等方式进行研究讨论或者决策。
经理层拟订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建议方案后,应当按程序提请党委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总经理可提议临时召开。
第十四条总经理是总经理办公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根据会议内容指定一名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一般应当有不少于半数的经理层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总经理办公会可以安排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指定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与会议内容有关的人员列席参加。
第十六条公司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的准备和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发布,会议纪要由公司办公
室负责拟制,由总经理或者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四章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及时报告等方式进行,年度报告、定期报告一般结合董事会会议进行。
(一)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上年度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定期报告。主要包括: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董事会授权事项行权情况,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国资监管、专项督察检查等各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董事会会议上董事质询的问题和所提意见建议落实情况,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情况,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及时报告。主要包括: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问题、重大风险特别是可能
发生的重大损失、重大经营危机,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重大问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行为方面的重大问题等。
对于经理层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总经理一般应当按照分工安排经理层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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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成员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九条总经理报告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董事会要求以书面方
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作出相应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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