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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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信达(北京)会字[2026]第001号
致: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大悦城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参加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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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于此,信达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4月2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22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媒体上刊登了《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1),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事项、会议投票程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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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2026年5月22日下午14:30,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通知,在
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208号玖安广场媒体中心如期召开,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远程参会系统,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
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股份29695033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78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37名,代表公司股份
65831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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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35334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146%。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16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
和表决统计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得通过。前述议案中,第1-16项公司已经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前述议案中,第5项属于关联事项,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明毅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对第5项议案回避表决;
前述议案中,第15、16项议案采用累计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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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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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中小股是中小股东同中小股东中小股东反中小股东弃权股中小股东同意股份反对股份数反对股份东弃权弃权股份否
序号提案同意股份数(股)意股份数同意股份对股份数反对股份份数弃权股份
所占比例(股)所占比例股份数所占比例通
(股)所占比例(股)所占比例(股)所占比例
(股)过关于审议《2025年度董
1.0030156241324613125099.3506%70.0637%19569137195691370.6447%29.7214%1414731414730.0047%0.2149%是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2025年度利润
2.0030157129054622002399.3536%70.1985%19607637196076370.6460%29.7799%14200142000.0005%0.0216%是
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审议《2025年年度
3.0030156145324612165099.3503%70.0491%19579137195791370.6450%29.7366%1410731410730.0046%0.2143%是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2026年度贷款
4.0030148969474540406599.3267%68.9593%20071923200719230.6613%30.4850%3658723658720.0121%0.5557%是
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审议2026年度日
5.00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462324234623242370.2174%70.2174%195795371957953729.7372%29.7372%29900299000.0454%0.0454%是
议案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
6.0030155970324610415099.3497%70.0226%19569137195691370.6447%29.7214%1685731685730.0056%0.2560%是
所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董事2026
7.00年度薪酬方案及2025年30157108054621792399.3535%70.1953%19583237195832370.6452%29.7428%40700407000.0013%0.0618%是
度薪酬执行结果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向控股子
8.00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30145929474510006599.3167%68.4976%20373123203731230.6712%30.9425%3686723686720.0121%0.5599%是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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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度向联合营
9.00企业提供担保额度的议30145929474510006599.3167%68.4976%20730995207309950.6830%31.4860%10800108000.0004%0.0164%是
案关于2026年度对外提供
10.0030145929474510006599.3167%68.4976%20373123203731230.6712%30.9425%3686723686720.0121%0.5599%是
财务资助的议案关于2026年度向项目公
11.00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30145959474510306599.3168%68.5021%20370123203701230.6711%30.9380%3686723686720.0121%0.5599%是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发
12.00行债务类融资产品的议30152786194578573799.3392%69.5389%20043923200439230.6604%30.4425%12200122000.0004%0.0185%是
案关于审议公司开展金融
13.00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30157400054624712399.3544%70.2397%19582537195825370.6452%29.7418%12200122000.0004%0.0185%是
议案关于审议《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
14.0030157310054623812399.3542%70.2260%19581837195818370.6451%29.7407%21900219000.0007%0.0333%是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序号提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全体股东选举票数(股)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股)是否当选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
15.00提名第十二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姚长林先生为第十
15.01301455746145064579是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董保芸女士为第十
15.02301455736345064481是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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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王国新先生为第十
15.03301455725345064371是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田佳琳先生为第十
15.04301455725345064371是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张明睿先生为第十
15.05301455725445064372是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吴立鹏先生为第十
15.06301455725545064373是
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
16.00提名第十二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李曙光先生为第十
16.01301456046145067579是
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杨金观先生为第十
16.02301456034745067465是
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秦虹女士为第十二
16.03301456035845067476是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户文群王存斌张磊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签署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