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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桑达A: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6年8月25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衍生品

交易行为,加强对衍生品交易的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衍生品交易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衍生品交易是指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

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全资、控股以及公司

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参股投资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应当审慎选择交易对手,仅可与经国

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批准、具有衍生品交易经营资质的金融

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应当具备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自有

1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

批准的衍生品交易额度,合理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对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无衍生品交易功能的账户进行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实行分阶段分级审批管理,具体流

程如下:

(一)业务准入审批。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衍生品交易的,首先须获得业务

准入资质,应当将业务资质申请及年度业务计划申请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核定年度交易限额及可开展业务范围。全部衍生品交易应在经审批的年度业务计划范围内,严禁超范围、超限额开展交易。

(二)交易实施审批。获得业务准入资质后,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具体衍生

品交易的,还应履行交易实施审批程序,由实施主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单项衍生品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以上;

3.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上述事项未来十二个月内的交易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2第十条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人开展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四章交易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时,应当合理设置部门和岗位,明

确相关部门和岗位职责,配备与业务风险水平、复杂程度和交易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金融、投资、财务、法律、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原则。业务操作、风险监控、会计核算岗位应当分开设置,不得由同一人完成衍生品交易全流程。

第十三条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的相关责任部门:

(一)财务管理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拟定交

易策略与方案、组织办理审议报批、落实资金安排、实施业务操作、开展财务核算,以及对每笔交易建立备查账进行登记管理。

(二)风险法务部:负责交易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查、法律咨询;开展交易对

手准入合规审查、合同禁止性条款审核,确保交易合法合规,保障公司权益。

(三)审计部: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专项审计,对发现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出具相关结论和意见,并将核查结果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及子公司在开展衍生品交易时应指定交易部门,衍生品交易

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交易部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利率变动趋势的研判,提出开展衍生

品交易建议、审慎选择交易金融机构、拟定交易方案,履行单笔交易内部审批程序。

(二)交易方案审批通过后,交易部门取得交易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提交

3风险法务部开展合规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交易。

(三)交易部门对业务情况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衍生品公开

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严格控制违约风险。

(四)交易部门定期向经营班子和董事会进行报告,内容包括衍生品交易授

权执行情况、持仓头寸、风险评估、盈亏状况、止损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子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须严格遵照公司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结合自身经营实际制定具体操作手册,全面规范业务管理、流程审批、日常操作、风险控制全流程工作。所有交易业务须严格遵照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核定的交易权限及交易计划合规开展,并定期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报送衍生品交易执行情况。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参与公司及子公司衍生品交易的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及子公司衍

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及子公司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在开展衍生品交易操作过程中,应当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交易文件,并按文件约定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当汇率、利率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管理部应当及时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方案,并持续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经营班子应当及时商讨应对措施,落实风险管控。

第十九条当公司及子公司衍生品交易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管理部应当及时编制风险分析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经经营班子审核后报送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结合风险情形,审议确定处置方案,由经营班子组织实施。

第六章信息披露

4第二十条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

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

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

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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