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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桑达A:董事会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5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1月1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内部控制,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不

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信息披露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总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日常工作。

第五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一致,委员无任期要求,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该职务新任职人员接任委员职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六条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披

1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

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料,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股吧等)发布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七条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八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

第九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邀列席会议的公司其他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中介机构等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2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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