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以推动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质量
发展为目标,建立健全聚焦贡献、奖惩分明、科学公正、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10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经营业绩相挂钩,兼顾市场
薪酬水平,确保薪酬分配公平合理,保持公司薪资竞争力;
(二)权责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职责任、风险承担相匹配,体现付出与回报对等;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设计兼顾短期激励与长期约束,引导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关注公司长期价值增长,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保持一致;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奖惩机制紧密挂钩,强
化业绩导向,既激励积极履职,也约束违规失职行为;
(五)合规透明原则: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薪酬方案的制
定、审议、披露流程规范,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审议程序第四条公司股东会决定董事的薪酬方案,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
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及具体构成,制定考核标准并开展考核评价,其职责权限参照《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七条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或调整,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领取绩效薪酬。
第八条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
第九条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以及高
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津补贴及中长期激励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具体构成如下:
(一)基本薪酬: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结合岗位价值、职责权限、个人能力及市场对标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绩效薪酬: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定,体现业绩导向,与公司经营成果和个人履职表现紧密挂钩;
(三)津补贴: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工作岗位等设置;
(四)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包括任期激励、股权和分红激励等,公司
可根据经营情况与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激励方案,用于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长期履职,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薪酬核定与发放
第十条在公司整体工资总额预算框架内,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及增长幅度。
第十一条公司按照契约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依据经审计
的财务数据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职评价情况,确定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强化薪酬刚性兑现。
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因非经营性损益、投资并购、会计政策变更、政策性因素、不可抗力等非
个人原因导致公司经营目标未完成的,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决定剔除相关因素影响,合理核定绩效考核结果及绩效薪酬。
第十二条薪酬发放周期:
(一)独立董事津贴按半年度发放;
(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和津补贴按月发放;
(三)绩效薪酬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经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
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年度报告披露后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实行递延支付,递延支付比例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四)中长期激励按相应激励方案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发放,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税费处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应扣除款项后,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离任薪酬处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
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期限计算薪酬和津贴并予以发放;任期内被免职或因违规违纪被解聘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处理。
第十五条薪酬追索与止付: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可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追回已支付的相关薪酬;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减少或不予发
放绩效薪酬、津贴:
1.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宣布为不当人选的;
2.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公司章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4.董事会、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规情形。
第五章监督与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薪酬发放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第十七条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包括薪酬构成、发放金额以递延支付情况等信息,接受股东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申报个人薪酬相关信息,配合公
司完成薪酬核算、披露及监管核查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