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年8月2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
披露信息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第四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第五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
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公司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遵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将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将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将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
2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将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将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将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将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的编制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5(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公司重大交易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公司将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7第三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章临时报告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将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将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8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将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临时报告的具体指标计算细则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裁(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
制定期报告草案,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9(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流程图
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编制中报、年报文件
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文件要求将中报、年报内容进行分工并制定完成时间表各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分工内容并经部门负责人审阅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总并按文件要求作整体修改提交公司有关领导审阅财务信息提交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
中报、年报定稿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披露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10第四十二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发布:发布信息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六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管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11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
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董事会秘书。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12(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
第五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八章董事和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审核和披露的职责
13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三)董事长在接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责任:
(一)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
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九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六十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
14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以及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八)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由于第(一)至(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三条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
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有关人员应该严格按照《公司保密工作制度》执行。
第六十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15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
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十五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持续完善财务及会计核算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
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六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七十条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公司子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报告重大信息事项。
第十二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16理工作由公司综合部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三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四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十五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本制度应做相应修订。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