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4证券简称:神州数码公告编号:2026-078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7月23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7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
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3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九号数码科技广场神州数码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李映
6、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6年7月7日发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053人,代表
股份2387345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80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
2285141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752%。
3、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049人,代表股份102204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2%。
4、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5、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52人,代表股份
22045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83%。
6、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375152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93%;
反对10746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2%;弃权
144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606%。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263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691%;反对1074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49%;弃权144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60%。
3、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381895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7%;
反对4319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9%;弃权
113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74%。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5005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274%;反对4319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95%;弃权113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31%。
3、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379739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14%;
反对5984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7%;弃权
162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68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849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95%;反对5984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44%;弃权162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61%。
3、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晓倩、张璠瑜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