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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数码: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034证券简称:神州数码公告编号:2026-051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神州数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码北京”)于近日收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

院的(2025)皖0291民初5676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就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球实业”)与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其代付的货款5697248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1178640元(以5697248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日起暂计算至2025年8月8日,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 倍计付),合计 98151120 元,及自 2025 年 8 月 8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3、案件事由

原告诉称:

2014年3月11日,原告、被告、案外人北京卓优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优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卓优公司采购货物,原告作

为代理方以自身名义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代理被告向卓优公司支付货款后,即取得向被告收取购销合同价款的权利。并约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原告与卓优公司签订的《代理采购协议支付协议》均为《代理采购协议》的附件。基于该《代理采购协议》,原告与被告连续签订12份《一次性货物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与卓优公司签订了对应的12份《代理采购协议支付协议》,代理被告向卓优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56972480元货款至今未付。根据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延迟支付货款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的其他情况

2015年6月10日,寰球实业就与神码北京、卓优公司签订《代理采购协议》,

认为其已经履行了协议中的全部义务,神码北京没有依照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卓优公司和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码中国”)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6972480元及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按照逾期未付款总额每日0.1%计算。);要求判令神码北京承担诉讼费用;要求判令卓优公司、神码中国对上述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参见2015年12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重大资产购买(构成借壳上市)暨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关联交易报告书》。

2017年8月,神码北京和神码中国收到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

芜中民二初字第00283-3号《民事裁定书》,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了寰球实业的起诉。参见2017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刊登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82)。

寰球实业不服(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283-3号《民事裁定书》,于上诉期内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作出(2017)皖民终7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参见

2018年7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0)。

2019年5月,神码北京和神码中国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因寰球实业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723号《民事裁定书》和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283-3号《民事裁定书》,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寰球实业请求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723号《民事裁定书》和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

民法院(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283-3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参见2019年5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5)。

2019年9月,神码北京和神码中国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

申24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参见

2019年9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6)。

2020年9月,神码北京和神码中国收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皖检民监

[2020]34000000059号《通知书》,通知如下:关于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与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申请检察监督案,本院已决定受理。参见2020年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7)。

2020年10月,神码北京和神码中国收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皖检民监[2020]34000000059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如下:不支持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参见2020年10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的《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26)。

四、一审判决情况

2026年4月,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1、被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代付货款569724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697248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2556元,由原告寰球实业(安徽)有限公司负担132556元,被告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负担400000元。

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的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神码北京不服上述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将依法提起上诉。如终审判决对我方不利,神码北京将依据先前重大资产购买项下有关协议约定启动协商追索程序,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5)皖0291民初5676号《民事判决书》特此公告。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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