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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定
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规定的要求,以及《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公司制定了《公司未来
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是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现金分红。公司建立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未来三年(2025-2027)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及《公司章程》、本规划规定的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及间隔期间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前述特殊情况是指:(1)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未来三年,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如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数。
(四)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方案须经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1、公司至少每三年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情况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确定下一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并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五、附则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