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5 证券简称:中国天楹 公告编号:TY2025-40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9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海安市黄海大道西268号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严圣军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8月22日发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2日,公司股份总数2500783182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96人,代表股份6528610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26.10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938938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74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7人,代表股份589672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57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9人,代表股份589675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5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7人,代表股份589672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579%。
3、出席、列席(包括视频通讯参会)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了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407196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403%;
反对11676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886%;弃权4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8261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101%;反对116769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024%;
弃权4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7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和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6407194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403%;
反对11676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886%;弃权4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8259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098%;反对116769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024%;
弃权4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79%。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6406307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267%;
反对116769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886%;弃权55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7372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593%;反对116769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024%;
弃权55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83%。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6406422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284%;
反对11724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958%;弃权49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7487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788%;反对117241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824%;
弃权49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388%。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640583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194%;
反对11816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100%;弃权46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6900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1793%;反对118165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0391%;
弃权46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16%。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5《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6406721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30%;
反对117242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958%;弃权4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7786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3295%;反对117242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826%;
弃权4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879%。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6《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同意6403387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819%;
反对120525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461%;弃权46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1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4452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7641%;反对120525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4393%;
弃权46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965%。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7《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同意6405575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155%;
反对11737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978%;弃权56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6640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1352%;反对117371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044%;
弃权56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604%。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8《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同意6406977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369%;
反对11732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971%;弃权4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8042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3730%;反对117323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963%;
弃权43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07%。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2233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39%;
反对19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3%;弃权4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3399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357%;反对19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39%;弃权4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404%。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孙悦媛、刘浩杰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所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