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以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披露的内容。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其管理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
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豁
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
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
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四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
披露条件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内幕知
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附件三)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并说明理由,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申请拟豁免、暂缓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豁免、暂缓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对申请事项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四)董事长对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作出最终决定并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公司决定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妥善保存相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批准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时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本制度
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内部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1: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申请时间申请部门申请部门经办人
事项披露类型□暂缓披露□豁免披露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填报《信息披露□是相关知情人是否□是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否已作书面保密承诺□否申请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附件2: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
序号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知悉内幕知悉内幕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登记时间登记人信息时间信息地点信息方式阶段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