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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控股:华联控股2024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30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3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 sundiallawfirm.com网站(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181号

致: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

了《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025年5月29日下午14:0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

在深圳市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6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9日9:15-9:

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2493731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517%。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14名,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79248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4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219人,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6672980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3.6663%。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13项。本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其中,相关特别决议议案均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还听取了贵公司独立董事就2024年度工作情况的述职报告。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附件:《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1、非累积投票议案

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序号议案名称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股占出席会议股股东所持有东所持有效表东所持有效表股数(股)股数(股)股数(股)效表决权股决权股份总数决权股份总数份总数比例比例比例

1.00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44210476094.7239%233018424.9926%13232000.2835%

2.00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44276986094.8664%222367424.7644%17232000.3692%

3.00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44254771094.8188%230631924.9414%11189000.2397%

4.00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44310671094.9386%224906924.8188%11324000.2426%

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

5.0045168018296.7755%149406203.2011%1090000.0234%

销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6.00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44346256095.0148%220810424.7310%11862000.2542%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序号议案名称占出席会议占出席会议股占出席会议股股东所持有东所持有效表东所持有效表股数(股)股数(股)股数(股)效表决权股决权股份总数决权股份总数份总数比例比例比例关于闲置资金短期用于购买银行

7.0044117178394.5240%243952195.2268%11628000.2491%

委托理财的议案

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任职人员酬

8.0043800228093.8449%228695224.8999%58580001.2551%

金及董事会费用的议案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

9.0044368416095.0623%224587424.8119%5869000.1257%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

10.0044330661094.9814%222673924.7709%11558000.2476%

案关于聘任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11.0044253696094.8165%226368424.8501%15560000.3334%

2、累积投票议案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股)是否当选权股份总数比例

12.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01选举龚泽民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43213805692.5885%是

12.02选举张勇华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43355176892.8914%是

12.03选举陈彬彬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43270173892.7093%是

13.00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3.01选举吴华江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43274176792.7178%是

13.02选举刘辉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43310619192.7959%是

13.03选举易磊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43168797292.4921%是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5]第181号)(本页无正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梁晓华陈佳然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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