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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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E-mail):info@ sundiallawfirm.com网站(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212号
致: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5月29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决定于2026年6月25日下午14:30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刊登了《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
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事项、会议投票程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2026年6月25日下午14:30,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
在深圳市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6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上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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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5日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龚泽民先生主持。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
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11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218334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053%。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信达律师参加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62名,持有公司股份
97232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45%。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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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需要审议的议案共6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以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合并统计的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97508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470%;
反对19121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39%;弃权
2434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1%。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8000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475%;反对19121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9.2067%;弃权2434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58%。
2.《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495968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503%;
反对21469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62%;弃权
1626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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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6460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006%;反对21469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1.5652%;弃权1626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42%。
3.《关于闲置资金短期用于购买银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同意496485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499%;
反对21679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66%;弃权
9008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1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5%。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6977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196%;反对21679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1.7756%;弃权90082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1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48%。
4.《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98687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741%;
反对19117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31%;弃权
12605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1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9178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312%;反对19117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9.2026%;弃权12605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1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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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同意491839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49%;
反对25999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88%;弃权
12263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3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3%。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2331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534%;反对25999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6.1148%;弃权12263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3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18%。
6.《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91822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516%;
反对22221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10%;弃权
50215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967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2314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360%;反对22221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2.3201%;弃权50215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4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39%。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6]第212号)(本页无正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麻云燕郭琼
2026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