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
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行为,加强对公司财务监督,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中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公司对财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全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则由公司推荐,子公司董事会聘任。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第九条关于本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推荐,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由财务负责人推荐并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聘任,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人事管理制度。
第七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中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亲属关系。
1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八条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3、8年以上跨国企业、大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4、熟悉财务会计、税收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5、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资金筹划、融资及资本运作经验。
第九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2、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主管一个单位财
务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3、5年以上财务会计工作经验;
4、熟悉财务会计、税收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5、具有丰富的账务处理工作经验。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
3、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并且禁入尚未解除者。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者。
第三章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2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和领导公司的财务团队;
2、建立和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体系及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
保有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负责公司预算的编制,并对公司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报告;
4、参与公司经营计划的制定,并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分析,提
出管理建议;
5、负责公司的融资,参与公司的资本运作事宜;
6、负责公司的税务筹划;
7、对公司的收购兼并项目和投资项目进行财务分析和预测,并提出专业意见;
8、管理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运作;
9、协调审计工作,配合公司证券部门完成定期报告的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
10、负责和银行、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十二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向财务负责人报告工作,并提出会计机构运作、会计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协助财务负责人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并
负责有关制度的具体实施;
3、领导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并负责编制公司
的各种财务报表、报告;
4、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提交分析报告,为业务部门提供财务支持,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5、具体组织并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
6、负责公司会计资料和会计档案的保管。
3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财务负责人行使经营决策参与权、财务收支审核权和财务监督权,会计机构负责人行使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拒绝及制止权和对违规会计人员处罚的建议权。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每年度末公司财务负责人须接受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的考核,会计机构负责人须接受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内容包括专业胜任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等方面。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不得评为合格:
1、不能履行工作职责;
2、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六条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可以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财务负责人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
职有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八条财务负责人离任时,应当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见证下将有关档案文件等资料移交。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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