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的客观要求,加
强和规范企业财务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根据本公司的
特点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等重大财务事项。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负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报股东会审议。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决定公司的其他重要财务事项。
第六条总经理是公司日常财务管理的负责人。其职责是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
财务法律法规,实施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财务决策,审批资金调配使用等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第七条财务负责人受董事会委托监督保障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审核公司重要
的财务事项和重大经营合同,监督公司投资计划、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会计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制定本部门
的岗位职责、培训计划;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公司的财务收支;参与公司各项财务方案的制定;完成各项财务考核指标;
正确计算、上缴国家税收;具体负责公司资金的筹划、运行、积累。
第九条财务部对公司财务活动具有计划、执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能。公司财务
部监督指导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贯彻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原则。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必须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同时,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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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全部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实行年度考核,把企业经济效益和员工的物质利益紧密结合起来。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预算是公司生产经营计划以货币形式的综合、系统反映。编制预算的
过程即是公司确定目标,平衡资源使用的过程。预算管理是公司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十三条公司预算编制应当在认真分析和总结上年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围绕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以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为核心,以成本费用控制、经营风险监控和现金流量分析为重点。
第十四条公司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应当坚持合理性原则,公司预算编制要充分考虑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和相
关产业政策,既要有利于公司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的最终落实,又要有利于公司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应当遵循完整性原则,将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全部纳入预算编制范围;
(三)应当遵循协调一致原则,公司编制的预算应与各子公司的预算相互协调,形成有机整体,以便于预算的执行和考核。
第十五条公司预算的编制流程
(一)各子公司对下一年度所面临的经营环境、市场状况进行调查研究,确定
本公司下一年度的经营目标和主要财务指标,在此基础上编制出本公司的预算;
(二)公司对下属各子公司编制的预算进行审核,并根据公司本部和各子公司
编制的预算,编制出公司的合并总预算。
第十六条公司合并总预算经批准后,正式下达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年度预算须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财务部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
进行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第十八条各子公司应定期对本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如实际与预算差异较大,应找出产生差异的原因,要重点关注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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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公司本部要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统筹安排,保证公司合并总预算的完成。公司本部可以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个别下属子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预算的完成情况是对公司进行评价与考核的重要依据。公司及各子公
司均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基础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提交股东会等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审议批准。
第四章筹资管理
第二十条资金的筹集,是指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采取适当的方式,获得所需资金的一种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司资金的筹集,可以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其中,股权融资
可分为公开增发、非公开发行、配股等,债权融资可分为银行借款、公司债等。应综合考虑筹资的难易程度、资金成本等因素确定公司不同时期具体的筹资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每年根据预算,进行资金需求预测和
资金成本分析,并拟定资金筹措方案,根据不同情况经公司决策机构或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的筹资,由公司财务部配合证券部等部门,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完成。
第二十四条公司向银行借款由财务部负责办理。要根据资金用途,合理确定短
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比例。同时,要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业务规划,分别在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中选定三至四家作为公司长期的业务合作伙伴,以稳定公司的资金来源,降低资金成本。
第二十五条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应遵守银行的规定,接受银行的监督。
借款应按期归还,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应及时向银行申请展期,避免逾期和罚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应根据合同规定逐笔进行复核,根据借款的
不同用途,进行资本化或计入相关期间费用。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资金管理主要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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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现金管理
(一)公司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支付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办理;
(二)各种现金收支,均应纳入财务管理渠道,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三)公司所有现金支出必须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并按审批程序批准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四)支付现金时,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
(五)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同意;
(六)应加强对库存现金的管理,库存量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七)出纳人员应在每天工作结束时清点现金,核对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八)职工因公出差借用现金应事先办理借款手续,借款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主管领导签字;
(九)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后可给有关业务人员一定数额的备用金,有关业
务人员办理完业务后要及时报账,不得挪用备用金。
第二十九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应按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合理调配使用资金;
(二)公司及各子公司必须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三)银行付款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经财务人员审核,并按审批程
序批准后,方可办理对外付款。财务部对未按规定批准的款项,不得支付;
(四)银行印鉴必须由两人分别掌管,其中一枚由财务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掌管;
(五)银行存款要定期对账,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有账款不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并做出适当处理。
第六章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十条结算账户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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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款项、其他应付款等。
第三十一条财务人员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业务性质,正确使用上述账户。
第三十二条结算账户必须分户立账,完整书写客户名称,收付款必须做到发票
等原始单据与收付款单位一致,如不一致应附有有效的委托收付款证明。
第三十三条往来款项一般通过银行转账,确需用现金结算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现金使用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所有款项往来,必须具有有效的原始凭证。要与
客户定期对账,确保款项余额准确无误。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及时清理结算账户,财务人员要定期编制债权、债务明细表,及时向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通报。对应收款项,业务部门要加紧催收,保证资金及时回笼。
第三十六条坏账处理
(一)期末,公司对未收回的应收款项按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二)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财务部进行会计处理;
(三)注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注销的坏账又收回的,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账。
第七章存货管理
第三十七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
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主要包括:库存商品、产成品、在产品、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开发成本、开发产品等。有效的存货管理,要做到既能保证生产经营过程的连续性,又要尽可能少地占用营运资金,提高资金的利用水平。
第三十八条存货的购入与入库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存货时,采用加权平均法
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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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各类存货入库必须经过验收,填写入库单,并由仓库保管人员签字,购入的存货还须向财务部提供发票、合同等,财务部据此进行账务处理并作为付款的依据。销售货物和生产领用存货必须经授权人员批准,填写出库单。销售货物的,要由销售部门或财务部根据合同等开具发票,财务部根据出库单、发票、合同等进行账务处理,销售部门据以进行收款。
第四十条公司各类存货应按类别分别设置明细账核算,及时准确地反映公司
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发、结存情况。对于委托他人加工、代销的存货,要指派专人跟踪管理。
第四十一条对存货应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损毁的存货,公司应及时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书面处理报告,报告经总经理或授权人员批准后,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期末,如果由于存货损毁、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
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按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按个别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四条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十五条公司对通过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以及其他各种方式取得的
固定资产,均应进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出具验收报告。
第四十六条公司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由财务部负责记录,固定资产卡片由专人管理。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固定资产需要大修的,应由财务部、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共同组织评估,提出修理方案,经总经理或授权人员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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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公司对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根据盘点结果详细填写固定
资产盘点表,并与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相核对。发现账实不符的,应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并及时作出报告。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要查明原因,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总经理或授权人员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九条固定资产的购置支出按公司授权审批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企业内部调拨固定资产,应当填制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由调入、调出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对使用期满报废的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填制固定资产报废清单,经授权人员批准后进行处置。
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由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授权人员批准后进行出售等处理。
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地收取固定资产处置价款,并入账。
第五十二条期末,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按单项或资产组预计可收回金额,并按其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九章工程项目管理
第五十三条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编制工程项目预算,预算按公司决策程序批准后执行。预算
内项目用款,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超预算或新增项目用款,需另行申请。
第五十五条公司成立由工程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工程项目审查小组,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可行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出具正式评审意见。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当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
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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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十七条财务部指定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会计人员
应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
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会计人员在审查和复核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约定的价
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情况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拒绝支付并及时报告。
第五十八条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会计人员应对工程变更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无误后方可支付。
第五十九条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办理验收手续,在验收合格后才可办
理工程决算,财务部门根据工程决算付清余款。
留有质保金的工程,质保期满经验收工程无质量问题,退还全部质保金。对有质量问题的,双方协商解决后,才能退还质保金。
第六十条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第十章投资管理
第六十一条对外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公司应对各种投资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十二条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股票、债券等投资,投
资的基本原则是积极稳妥、控制风险。主要使用公司的暂时闲置资金,目的是在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取得较高收益。公司进行股票、债券等投资时要指定专门的团队负责管理,并在团队内部建立必要的分工,控制操作风险。
第六十三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所在地政府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
(二)有经过严格论证审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投资收益率达到公司要求;
(三)资金必须落实: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的比例要合理,自有资金必须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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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长期性资金,严禁挪用流动资金进行长期投资。
第六十四条长期股权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组成由投资业务部牵头,财务及相关部门参与的项目论证小组,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规模、投资方式、投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上述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根据公司决策程序履行批准手续。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加强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管理,根据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不同情况,分别通过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等不同方式,完善对公司股权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六十六条企业要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
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七条加强投资收益的管理。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不得设置账外账。
第六十八条转让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公司决策程序履行批准手续,对应收回的
股权转让款,要按时足额收取。
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十一章采购管理
第六十九条采购业务包括商品、材料及办公用品等物资的请购、编制采购预算、订货或采购、验收入库、货款结算等。采购管理要求正确反映采购材料或商品的数量、成本和价格差异;正确组织与供货单位的货款结算;保证采购合同的严格执行;维护采购物资的安全与完整。
第七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
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
第七十一条采购部门根据销售预算编制采购预算,要求销售量和库存量之间保
持一定比例,以免储备不足、购销脱节或超储积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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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一切采购业务,应由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预算填写请购单并报经授权审批人批准。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采购部门应对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以及公司实际需要等对请购申请进行审批。
第七十三条采购员只能在批准的请购单内就货物名称、数量、规格进行采购,不得擅自改变采购的内容。
第七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物品、劳务等的性质及其供应情况确定采购方式。一
般物品、劳务等的采购应采用订单采购或合同订货等形式,小额零星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可以采用直接购买等方式。
第七十五条验货部门根据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对所购物品或劳务
等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验收证明必须顺序编号,验收报告副本应立即送交采购部门和财务部门。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七十六条采购部门将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副本进行核对,确定货物种类、数
量、规格价格、折扣条件、付款金额与方式是否相符,然后交财务部门办理结算、支付货款。
第七十七条财务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请购单、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审核。确定供方的发票内容与相关的验收单和请购单、合同是否一致;供方的发票计算是否正确;然后根据已审批完结的付款流程进行付款。
第七十八条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由专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日期、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已到期的应付款项须经有关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办理结算与支付。
第七十九条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二章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管理
第八十条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公司通过设置无形资产总账、明细账对无形资产进行核
10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算。
第八十一条公司将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支付的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
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期末,将商誉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十二条长期待摊费用是指支出已经发生,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公司设置长期待摊费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十三章收入管理
第八十三条收入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
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等。
第八十四条收入管理应当贯彻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使不同的职能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或人员负责。
第八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销售定价制度,制定价目表、折扣政策、收款政策等。
公司组成由总经理挂帅、有关部门牵头,财务部参与的销售定价论证小组,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销售定价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销售定价建议书。
第八十六条上述销售定价建议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按照内部审批
程序履行批准手续,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
第八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销售业务:
(一)销售合同订立。公司授权有关人员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金额重大的销售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二)合同审批。审批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对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把关;
(三)完成销售。销售部门将经审批的销售合同提交财务部,由销售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催收款项。
第八十八条销售退回及折让。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销售方案,如有销售退回及折让须经公司总经理或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八十九条对符合分期付款销售条件的客户,应经公司总经理或授权人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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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可办理销售业务。
第九十条公司应当在销售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
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加强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核对和管理工作。
第九十一条公司销售部门、财务部应互相配合,确保销售款项按时、足额收取。
第十四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九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成本控制管理体系,并按照财务预算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开支。成本、费用的支出应真实、合法,并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
第九十三条公司每年应编制成本费用预算,经批准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必须经过审批。
第九十四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的经营特点,选择适合本公司的成
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及成本计算方法。
第九十五条公司应加强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等开支的审核,上述费用在年度预算内从严控制。
第九十六条公司的费用支出按按授权审批制度执行。
第九十七条公司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
工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公司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公司发生的销售(货)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作为期间成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计入财务费用。
第九十八条公司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
12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所需费用按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九十九条公司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第十五章内部资金融通
第一百条公司内部各企业间资金融通对于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扩大经营、增
加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应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予以适当鼓励。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内部资金融通应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利率和归还日期等重要事项。
第一百〇二条借款单位应按协议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如需展期,应由双方协商,办理延期手续。如逾期未还,除加紧催收外,今后不再为其办理内部资金融通。
第一百〇三条借款单位所借资金必须用于本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不得转借,不得用于长期资产的购置。
第十六章税务管理
第一百〇四条流转税管理。公司应缴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
(一)公司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对各项营业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二)公司应按时进行流转税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需经财务部经理审核;
(三)公司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纳税账户资金充足,能够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第一百〇五条所得税管理。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一)公司企业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所得税在
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预缴,年末汇算清缴;
(二)公司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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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六条土地增值税管理
(一)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二)公司在房地产项目销售时,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每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在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后,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
第一百〇七条其他税种管理。公司日常经营所涉及的其他税种包括房产税、土
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按税法规定,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及时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七章担保和资产抵押
第一百〇八条根据公司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可以为下属子公司和资信良好的关联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提供担保。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子公司和关联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时,应在征得银行
等金融机构同意的情况下,优先以自有资产办理抵押。只有在自有资产不足或银行等金融机构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公司提供担保。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根据下属子公司和关联企业的经营、财务及资信等情况决定是否担保以及担保金额。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有意提供担保的,担保的审查、合同的订立按公司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提供担保后,要对借款资金的投向、运用进行跟踪检查,了解被担保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化,督促被担保企业执行借款合同,如期归还借款本息。上一期借款未按期归还,公司不再为其进行新的借款担保。
第十八章利润分配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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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达到上述比例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相应的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九章财务报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财务报告。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财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包括半年度财务报告和季度财务报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和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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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
第一百二十一条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涉及的交易、事项做
出真实、完整、明晰的说明,公司编制附注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补充资料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各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由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加盖公章,并由公司负责人、主管
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二十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一百二十六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一百二十七条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可以
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一百二十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
10年、30年两类。上述保管期限为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
第一百二十九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规定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公司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公司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公司行政管理中心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
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公司负责人。
第一百三十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
16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一章财务人员配置及管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根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业务的需要设置财务机构,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财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其中财务负责人必须具备
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且从事会计工作八年以上,其他财务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子公司财务负责
人由公司推荐,子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财务人员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必须贯
彻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保证内部牵制机制的落实。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聘任财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公司领导人的配偶、直
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机构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在公司财务机构中任职。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财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财务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公司鼓励财务人员参加各种业务培训。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人员工作业绩考核制度,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考评,做到奖罚分明。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
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财
务人员交接,由子公司财务经理负责监交。财务部经理交接,由各公司总经理负责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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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国家及有关部门对以上内容有
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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