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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集团: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提供金融服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财务公司”)作为加强中国国际海

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其子公司合称“本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本集团资金使用效率及效益为目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

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中集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方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产城”)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相关子

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的风险,维护本集团资金安全,结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章风险处置机构及处置原则

第二条中集财务公司负责对中集产城金融服务风险进行管控。风险预防处置工作

由中集财务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经营管理层下设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日常风险管控、预防及处置工作。

第三条中集财务公司按照《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贷后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风险管理措施。

第四条风险的应急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对贷款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

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2、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3、防化结合,重在防范。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监控做到及时有效,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性风险的能力。

第三章风险报告与信息披露第五条中集财务公司建立贷款业务风险信息报告制度,按照《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贷后管理办法》定期向贷款审查委员会报告。报告主要内容为:

1、中集产城在中集财务公司借款及还款情况;

2、中集产城经营状况、财务指标;

3、其他影响上市公司资金安全风险的风险分析评估。

第六条当中集产城出现下述第七条情形时,中集财务公司应及时向中集产城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形成临时报告递交中集财务公司贷款审查委员会。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

中集产城在中集财务公司存续业务异动情况,突发性事件描述及该事件对中集财务公司贷款业务可能造成的影响,中集财务公司拟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四章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七条中集产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

1、中集产城在中集财务公司贷款业务虽未到期,但已出现欠息情况;

2、中集产城在中集财务公司贷款业务出现逾期情况;

3、中集产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中集产城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中集产城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出现逾期情况;

6、中集产城出现其他可能对中集财务公司贷款业务、上市公司流动性带来安全隐患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当第七条情形出现时,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敦促中集产城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贷款业务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及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方案应当根据贷款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九条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应急处理措施的内容;

2、应急处理措施的分工与落实;

3、应急处理措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为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中集财务公司对中集产城可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回贷款、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冻结贷款企业账户、通知保

证人履行责任代偿、处置贷款抵质押物、转让贷款给其他金融机构等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中集财务公司可与中集产城召开联席会议,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力求

将资金风险降到最低,确保中集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中集财务公司应根据应急处理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开展中集产城金融

服务业务风险预防处置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三条风险处置完毕后,中集财务公司应重新对中集产城进行风险评估,调整

相关信贷政策,加强对贷款业务的监督,防范产生新的信贷风险。

第十四条中集财务公司应对中集产城贷款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

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后续贷款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预案由中集财务公司负责解释,如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调整则由其进行相应修订。

第十六条本预案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中集财务公司和中集产城2025年

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生效之日起开始施行。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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