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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集团: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5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9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6年5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联交所”)发布的《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的《证券及期货条例》、

《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和最高行政人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受益人,(C)就

酌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1第二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两地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或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对于上述人员发出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公司应于接到通知次日起5个交易日内发出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如批准有关买卖,获准买卖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上述人员如未办妥上述手续,均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股份。

第六条公司董事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60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

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公司季度、半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30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

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三)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四)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五)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交所、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交所、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

(二)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2(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

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一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

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公司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三章信息申报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承担。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

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3(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4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及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在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按照监管要求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前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等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减持股份”,是指公司股东减持公司 A股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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