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年5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行为的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证券及期货条例》
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
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1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界定的“内幕信息”
以及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指引中所界定的“内幕消息”。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或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根据《内幕消息披露指引》及《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指符合以下说明的具体消息或资料:(一)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二)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公司上市
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以下统称“两地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两地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两地证券监管机构、两地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没有列举在上述第(一)、(二)项的,但是符合本制度第七条关于内幕信息的界定的其他信息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31、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及
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7、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8、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9、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10、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11、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12、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及
13、由于与本条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
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或者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应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公开披露前,以及两地证券监管机构、两地交易所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情形下,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4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两地证券监管机构、两地交易所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购股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
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两地证券监管机构、两地交易所规定的信息。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制度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5第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
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
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通过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滥用其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任何人士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规章的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定相冲突的,按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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