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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集团: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5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9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6年5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的产生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董事会及董事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上市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况,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适用法律、法规、公司

1章程及公司离职管理制度中关于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一)至少每年审查公司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四)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等)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支持本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六)在履行职责时,充分考虑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即甄选董事会人选将

按一系列多元化范畴为基准,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及知识等。在此基础上,将按人选对本公司业务及发展的综合价值、可为董事会提供的贡献、观点与角度、独立性及保证本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等客观条件而作出决定;

(七)在适当情况下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并检讨为实现董事会成员多

元化政策而制定的可计量目标和达标进度,确保行之有效。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

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2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或解聘的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提名委员会应获供给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并遵照实施。在制定提名政策时,公司应考虑以下内容:

(一)列明提名政策的目标,其中应包括确保董事会成员具备切合公司业务所

需的技巧、经验及多元观点;

(二)列出甄选、委任及重新委任董事的程序,其中附有甄选标准,包括但不

限于考虑个别人选可为董事会的资历、技巧、经验、独立性及性别多元化等方面带来的贡献;

(三)公司披露其提名政策的方式,以及如何定期披露其达成政策目标的进度(例如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及

(四)监察及检讨提名政策的正式程序,确保提名政策继续切合公司的需要,同时反映当前监管规定及良好企业管治常规。

第十四条董事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的需求情况,按多元化政策列出甄选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考虑新董事人选需具备的资历、技巧、观点角度、独立性、性别多元化和经验等,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公司股东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人选的建议和

3相关材料;及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独立非执行董事)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提议时;

(二)本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四)董事长提议时。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非执行董事)主持。

临时会议召开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八条委员应该积极参与并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委托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4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除有关法律、法规及/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

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九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5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于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相关监

管规则、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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