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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贺莉莉律师和汪雅筠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
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除特别说明外,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
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
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及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2026年度第1次会议决议召集,召
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1月12日进行了公告,会议通知中包括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主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29日(星期四)下午14时55分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港湾大道2号中集集团研发中心召开。
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A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9日(星期四)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9日(星期四)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由独立董事张光华先生主持。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网络平台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69430236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658%(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64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59801360股,占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755%(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 A股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
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代表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 A股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公司之 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公司委任担任本次股东会的监票人之一,同时参与本次股东会监票工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本次会议通知提请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计1项(若出现表格内合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具体如下:
1、审议《关于补选谢家伟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312777349999.9534%12437500.0397%2143470.0068%
上述议案已对 A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该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谢家伟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贺莉莉
经办律师:
汪雅筠
负责人:
刘问
二 O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